- 强化法律意识,护航农村妇女生产生活
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特别是农村女性种植大户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更多,处理也更为棘手。为切实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她们处理问题的能力,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10月29日,达州市宣汉县举办农村妇女专题法律讲座,共50名农村女性种植大户参加了此次讲座。
该专题法律讲座由达州市宣汉县妇联法律顾问贾强芬律师向听讲人员详细讲述了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经济纠纷处理、婚姻家庭条例、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等法律知识。
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增强了农村女性种植大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提升了她们应对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她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将自觉学法守法;自觉用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护航生产生活。
- 发布时间:2020-11-09
- “三八”维权宣传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助力妇女权益保护!
@妇女姐妹们
您可曾在找工作时,因“性别歧视”被用人单位拒绝?
您可曾在家中遭受家庭暴力?
您可曾在地铁、公交车上遇见过“咸猪手”?
......
当女性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应当如何维权?
司法行政职能助力的维权之路是否会变得简单顺畅?
今天,就让司法行政工作者小张带我们通过这样几件事儿了解一下......
调解工作 弥合破碎的亲情
“三大平台” 筑牢法治港湾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那么该如何维权呢?
公证工作 固定维权证据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做:
✦把手机电话录音、短信和微信中涉及要挟、恐吓的相关内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如果今后他再打砸家具毁坏财物,你也可以申请公证处对家具损坏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和固定证据,为日后维权使用。
律师工作 捍卫你的尊严
律师有话讲:
“咸猪手”在法律上,其实是一种猥亵行为。
维权问题:“咸猪手”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维权问题:遇到“咸猪手”,受害人要怎么维权?
✦在公众场合,要大声喊叫,并及时报警。
✦若在人少的场合,或周围没人,应想办法逃离并报警,注意不要激怒对方。
✦如果有条件,被骚扰者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来证实骚扰者的言行,还可注意提留事发时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事后与骚扰者交涉时的录音等。
怎么样?通过今天的四个漫画故事,你是否感受到了来自司法行政的法治力量呢?
唯愿姐妹们岁月静好,温暖如初!
但也请姐妹们牢牢记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抵抗!
妇联”娘家人“会永远和你在一起!
- 发布时间:2020-10-12
- “三八”维权宣传周: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当桃花始开,燕雀北归,第110个国际三八妇女节也如约而至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科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性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半边天"的角色。可以说正是因为女性的存在,这个世界才变得更像梦想期待的那样美丽。然而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生活中暴力压迫甚至是性骚扰等问题,近年来屡见报道;对此我们禁要发出一声呐喊:妇女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能怎么办?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学习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新时代女性的必修课。
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
1.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2.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保护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针对城乡妇女需要组织妇女接受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关于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
1.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2.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的人身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禁止拐卖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面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且坚定的说“NO”,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紧急情况应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注意相关人证、物证的保存,这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自己才能处于有利的地位。 妇女的劳动社会保障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外,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妇女除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外,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的财产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的经济补偿权
妇女在离婚时,若夫妻曾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在家庭担任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以上,你get了吗?
姐妹们,请记住:
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退让、躲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要勇敢站出来!
拿起法律武器!
坚决捍卫自己权益!
- 发布时间:2020-10-10
- “三八”维权宣传周:远离家暴,勇敢说“不”!
以法正心、以德润心。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妇联灵活转变工作方式,开展线上专项普法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其他工作的同时,坚守着普法战“疫”新阵地,为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这场特殊的联防联控病疫战争贡献“半边天”力量。
今天,
给大家带来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四年前的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入人心,反对家庭暴力,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多部门合作联手治暴,也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我们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政部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其他单位和个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积极寻求帮助! - 发布时间:2020-10-10
- “三八”维权宣传周:社区矫正法,你了解吗?
以法正心、以德润心。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妇联灵活转变工作方式,开展线上专项普法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其他工作的同时,坚守着普法战“疫”新阵地,为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这场特殊的联防联控病疫战争贡献“半边天”力量。
今天,
要给大家带来的是:
《中华人民国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是对十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成果的立法表达,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此次社区矫正国家立法切实做到了引领性、务实性和开放性的统一,必将开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新时代。
01
社区矫正国家立法具有引领性
比较而言,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并不早,但发展势头迅猛,这部社区矫正法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在国家级立法层面其引领性不言而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的道路上奋力前进。但是,长期以来不论是根本法还是部门法等的立法,我国基本都处于跟跑、追赶的状态。这次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打破了这一常态,是一次实实在在的领跑、超越,也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立法上贡献了中国智慧。
社区矫正法确立的工作机制具有引领性。此次社区矫正国家立法在总结以往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从顶层设计架构的角度上看,这一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主体、承担主体、协助主体和参与主体有机结合在一起,在有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同时,突出并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国特色。
社区矫正法对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内容的引入具有引领性。随着我国科技发展与应用的突飞猛进,网络已“飞入寻常百姓家”,这对现代国家治理和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社区矫正法与时俱进,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分别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核查、电子定位装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强烈的时代感。与此同时,现代科技在被应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时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等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保护,这也成为社区矫正法在科技引领性上不可或缺的内容。
社区矫正法设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别保护具有引领性。社区矫正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特别规定,这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领域一次全新的立法例的探索和尝试。
02
社区矫正国家立法贯穿务实性
历史地看,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我国自2003年就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该法是在16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诸多成功有效的做法上凝聚而成的。并且,该法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实践智慧,既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又回应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要求。该法的务实性在以下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一,确立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具有务实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如何确定,一直是困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对此,社区矫正法进行了正面回应,其第十七条以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及经常居住地作为执行地为原则,以有利于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作为确立执行地为补充来解决。应当说,这一规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避免社区矫正从决定到执行中所涉及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乱象。 第二,对避免矫正对象的漏管脱管的规定具有务实性。社区矫正法一改之前草案中出现的自行报到制为责令报到制,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不同部门之间在同一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上实现无缝衔接,有效避免漏管或脱管现象。 第三,对保障经费的规定具有务实性。社区矫正法第六条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的规定,彻底解决了之前社区矫正在经费保障上的争议和难题,是契合我国当前国情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的务实之举。 03
社区矫正国家立法彰显开放性
自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试点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成文法的滞后与现实发展的矛盾是立法上的难题。社区矫正法在回应此次立法之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难点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具体而微。这就要求社区矫正法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时要做到举重若轻,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正如艺术作品创作中的留白。并且,这种立法上的开放性也不同于我国早期立法中的“宜粗不宜细”。 社区矫正法在“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上保持着开放性。何为社区矫正?迄今为止,理论上的争议并未平息,实务中的分歧也未消除。在社区矫正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围绕着“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的争议。最终,社区矫正法没有直接回应这一问题,而是采取了“留白”的处理方式,保持了“社区矫正”概念的开放性。这就是说,立法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交给了接下来的理论和实务去界定、发展和完善。这一做法是有立法例可循的。现行德国刑法对故意和过失的处理就是典型。 社区矫正法在社区矫正对象上保持着开放性。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围绕着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就存在“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争议。因社区矫正法没有对“社区矫正”作直接界定,所以,该法没有采纳呼声很高但罪犯标签色彩鲜明的“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称谓,而是采取了更为中性化的“社区矫正对象”称谓,这是妥当、合理的。的确,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完全可以通过内化在矫正规范中予以实现,不一定非要通过罪犯的标签来实现。换言之,社区矫正法采纳“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称谓突破了封闭的惩罚理念而走向了开放性,彰显了对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和对其复归社会的期待。 以上信息记住了吗?
春风渐暖,复工有序。
为了你与家人的身体健康,
请一定要做好复工后的防护工作!
- 发布时间: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