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宣传周:远离家暴,勇敢说“不”!

       以法正心、以德润心。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妇联灵活转变工作方式,开展线上专项普法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其他工作的同时,坚守着普法战“疫”新阵地,为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这场特殊的联防联控病疫战争贡献“半边天”力量。

今天,

给大家带来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四年前的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入人心,反对家庭暴力,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多部门合作联手治暴,也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我们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政部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其他单位和个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积极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