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桃花始开,燕雀北归,第110个国际三八妇女节也如约而至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科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性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半边天"的角色。可以说正是因为女性的存在,这个世界才变得更像梦想期待的那样美丽。然而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生活中暴力压迫甚至是性骚扰等问题,近年来屡见报道;对此我们禁要发出一声呐喊:妇女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能怎么办?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学习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新时代女性的必修课。
2.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2.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面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且坚定的说“NO”,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紧急情况应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注意相关人证、物证的保存,这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自己才能处于有利的地位。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外,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妇女除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外,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在离婚时,若夫妻曾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在家庭担任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姐妹们,请记住:
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退让、躲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要勇敢站出来!
拿起法律武器!
坚决捍卫自己权益!